分割遺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家繼小字,109年度,1號
HLDV,109,家繼小,1,202005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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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家繼小字第1號
原   告 陳少勳


被   告 朱春美 




被   告 李念慈 

被   告 李念佳 


被   告 朱國心 



被   告 李芳誼 


訴訟代理人 朱春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八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李秀香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割結果欄」所示。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朱春美李念慈李念佳朱國心李芳誼經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 列情形,茲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李秀香於民國69年11月14日死亡,遺有 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分別為被繼承人之子女、孫子女 ,均為其繼承人,惟兩造未能協議分割遺產,為此提起本件 訴訟,聲明請求依應繼分之比例分割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等



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且未提出書狀作任 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 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 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 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應 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 有關係,性質上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此有最高法院82 年度台上字第74 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法院選擇分割 遺產之方法,應具體斟酌遺產之性質、利用價值、經濟效 用、使用現狀及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本於公平原 則為妥適之判決。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到庭陳述明確,並提出 被繼承人李秀香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繼承人之戶籍 謄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逾核課期 間案件證明書等件在卷可佐,且為被告朱春美李芳誼所 不爭執,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被繼承人李秀香所遺應予分 割之遺產範圍,應以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為其標的,堪予 認定。又本件兩造繼承人就被繼承人李秀香之遺產無法協 議分割乙節,有本件調解不成立之調解紀錄表在卷可參, 而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且無證據顯示兩造彼此 間訂有不分割遺產之協議,或被繼承人李秀香有以遺囑禁 止遺產之分割或定分割遺產之方法,則原告本於繼承人之 地位,依照上開法條規定,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李秀香所遺 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又被告朱春美為被繼承人李秀香之養女,而被繼承人李秀 香係於69年11月14日死亡之事實,有戶籍謄本各一份在卷 可按,是本件繼承開始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依 修正前民法第1142條第2項「養子女應繼分,為婚生子女 之二分之一」之規定,被告朱春美之應繼分為親生子女之 二分之一,是其等之應繼分比例依如附表二所示被告朱國 心、李芳誼之應繼分各為7分之2,被告朱春美之應繼分為 7分之1,原告陳少勳(原名:陳文凱)與被告李念慈、李念 佳代位被繼承人之子李國志(56年8月27日死亡)7分之2 之應繼分各為21分之2。
(四)本院審酌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之性質、利用價值、經濟效用 及全體繼承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將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 ,分割為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爰判決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
四、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 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 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定有明文。 本件分割遺產之訴,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 地位,且均蒙其利,而被告應訴係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 是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較為公允 ,爰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 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0條之1 、第85條第1 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雪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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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被繼承人李秀香之遺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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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種類│不動產標的 │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 分割結果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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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土地│花蓮縣壽豐鄉東升段│ 112.00 │全部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
│ │ │827地號土地 │ │ │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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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土地│花蓮縣壽豐鄉東升段│ 38.00 │全部 │ 同上 │
│ │ │835地號土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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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土地│花蓮縣壽豐鄉東升段│ 7.00 │全部 │ 同上 │
│ │ │836地號土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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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兩造對被繼承人李秀香遺產之應繼分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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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姓 名│應繼分比例│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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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朱國心 │2/7即6/21 │長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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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朱春美 │1/7即3/21 │養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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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李芳誼 │2/7即6/21 │長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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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陳少勳( │2/21 │孫子女(與李念慈、李念│
│ │原名:陳 │ │佳代位繼承被繼承人三子│
│ │文凱) │ │李國志之應繼分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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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李念慈 │2/21 │孫子女(與陳少勳、李念│
│ │ │ │佳代位繼承被繼承人三子│
│ │ │ │李國志之應繼分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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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李念佳 │2/21 │孫子女(與陳少勳、李念│
│ │ │ │慈代位繼承被繼承人三子│
│ │ │ │李國志之應繼分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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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