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9年度,212號
HLDV,109,司繼,212,2020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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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花蓮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徐榛蔚 


相 對 人 鍾文龍 

      鍾瑞勳 

      鍾淑貞 

      周昱陞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邱玉蘭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邱玉蘭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又債權人 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被繼承人遺產清冊, 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邱玉蘭於民國106年1月20日死 亡,相對人鍾文龍鍾瑞勳鍾淑貞周昱陞為其繼承人, 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又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 爰依首揭法規聲請鈞院命相對人渠等陳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 ,並提出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相對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108年2月14日花稅財字第1080101994號 函及房屋納稅義務人近五年異動名單、花蓮縣政府占用補償 金繳納明細一覽表、花蓮市○○段00000○00000地號現況套 繪示意圖、花蓮市○○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建物查詢資 料及地價查詢資料、居住(使用)切結書、臺灣自來水股份 有限公司108年5月水費通知單及花蓮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 例及公報等件為證。
三、經查:被繼承人於106年1月20日死亡,相對人渠等為被繼承 人成年子女,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且未拋棄繼承,此有前揭 證據在卷並有本院索引卡查詢附卷可稽。又聲請人係被繼承 人之債權人,亦有花蓮縣政府占用補償金繳納明細一覽表在



卷可憑。因此,聲請人以債權人之地位聲請本院命被繼承人 之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即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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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