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9年度,165號
HLDV,109,司繼,165,2020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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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陳鍾玉英

代 理 人 陳志偉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陳鍾玉英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記事欄勿省
  略)。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
  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3-8225144 分機575
  )洽詢。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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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