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陳鍾玉英
代 理 人 陳志偉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陳鍾玉英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記事欄勿省
略)。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
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3-8225144 分機575
)洽詢。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