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938號
HLDV,109,司促,2938,20200526,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938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五結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謝錫琴 
代 理 人 練淑珍 
債 務 人 林子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佰捌拾參萬肆仟參
  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
     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93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林子芹  │自民國109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1.99%   │
│  │0000000 │     │1月28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林子芹  │自民國109年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0000000 │     │2月2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