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509號
HLDV,109,司促,2509,2020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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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09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非訟代理人 李侑如 


債 務 人 林盈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捌萬陸仟肆佰捌
  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
     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50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盈嫺  │自民國109年 │至民國109年 │年息8.376%  │
│  │686489│     │2月13日起  │10月12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9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6.98%   │
│  │   │     │10月13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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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