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號
原 告 鄧凱維
被 告 理想大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清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依照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第
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並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之最低標
準發給資遣費給付新臺幣(下同)480,000元部分,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180元,惟此部分核屬勞動事件法第12條所規定之因確
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而起訴,暫免徵收
裁判費三分之二,原告應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53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另關於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核屬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從而,原告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27元(計算式:5,180元-3,453元+3,000
=4,7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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