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8號
上 訴 人 簡家森即森園室內裝修
被 上訴 人 田美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7年建字第8號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51,60
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羅仕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