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花簡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丁元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
撤緩偵字第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羅丁元犯竊盜罪,共貳罪,各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羅丁元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民國107 年11月3 日凌晨2 時許,進入位於花蓮縣○○鄉 ○○○街000 號旁之倉庫內,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黃建興所有之涼椅1 張、LED 燈管2 支及燈座2 個(價值約新臺幣【下同】2,300 元),得手後 隨即離去。
㈡於同年月5 日凌晨某時,再次進入上開倉庫,復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黃建興所有之噴槍 1 台及物品1 包(內含蝶豆花5 包、零食等,價值約800 元 ),得手後隨即離去。嗣因黃建興發現上開物品遭竊報警處 理,經警循線查獲,並扣得上開涼椅1 張、LED 燈管1 支及 燈座1個(業已發還黃建興),始悉上情。
二、案經黃建興訴由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報告臺灣花蓮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羅丁元於警詢及偵查均坦承不諱( 見偵卷第13頁至第17頁、第83頁至第85頁),核與證人即告 訴人黃建興、證人即黃建興之配偶莊連秋於警詢中之證述情 節(見偵卷第31頁至第41頁頁)大致相符,並有花蓮縣警察 局吉安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 刑案現場照片10張附卷可稽(見偵卷第18頁至第26頁)。是 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其犯行 堪予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20 條第1 項已於108 年5 月31日修正
生效,修正後之規定將修正前之法定刑予以提高,經比較新 舊法後,認修正後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應依刑法第2 條 第1 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其 上揭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思以正當管道獲取所需 財物,僅因一己私慾,即漠視法令禁制,恣意竊取他人所有 財物據為己有,所為對社會經濟秩序與他人財產安全之危害 實非輕微,益徵其法治觀念殊有偏差,顯然缺乏尊重他人財 產權之觀念;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已將部分竊得之物 歸還告訴人,併考量其所竊物品之價值及造成之損害,兼衡 被告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臨時工、勉持、領有輕 度身心障礙證明等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13頁受詢問人欄 、第21頁、第85頁),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且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被告竊得之上開涼椅1 張、LED 燈管1 支及燈座1 個,業已 發還告訴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見偵卷第49頁) ,被告此部分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依刑法第38條之 1 第5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業已竊得如附表所示 之物,且未經扣案或合法發還告訴人,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 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第450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320 條第1 項,刑法第 2 條第1 項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第38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5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 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陳宗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邱韻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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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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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LED燈管1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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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噴槍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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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燈座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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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蝶豆花5 包、零食等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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