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花交簡附民字,109年度,8號
HLDM,109,花交簡附民,8,2020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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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花交簡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謝美英
被   告 向賢妹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向賢妹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雖經本院以109 年度花交易字第8 號判決 不受理,然查原告當庭請求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移送民事庭處理,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黃園舒
法 官 何効鋼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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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