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43號
原 告 張秋雲
被 告 藍宇杰
上列被告因108 年度交易字第5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 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原告張秋雲於本院108 年度交易字第51號被告藍宇杰被訴 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高郁茹
法 官 林思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政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