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卓德松即財團法人私立台東基督教阿尼色弗兒童之
家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章程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
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
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