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路還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11號
TTDV,109,補,211,2020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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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黃俊榮 
相 對 人 臺東縣鹿野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李國強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拆路還地事件而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未據
繳納調解聲請費,經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
,應徵收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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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