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72號
TTDV,109,司聲,72,2020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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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72號
聲 請 人 施清雄 
相 對 人 李維松  原住臺東縣○○市○○路00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日前以雙掛號存證信函通知相對 人給付借款,惟信函因「招領逾期」遭退回,無法送達,故 聲請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住所不明,無法送達催 告給付借款通知,業據其提出經郵局退回之信件信封等為證 ,本院並函請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查明相對人有無實際居 住於該戶籍地址,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函覆該址無人居住 ,此有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109年5月11日信警偵字第 1090012515號函附卷可稽。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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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