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005號
TTDV,109,司促,2005,2020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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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05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債 務 人 侯林明銀


債 務 人 林高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共同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零伍拾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共同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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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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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056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5%     │104年1月1日起至   │(1)逾期未滿1個月者,按上開金│
│1 │         │至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  額加收千分之5,但逾期2日 │
│ │         │          │      │          │  以內者不予計收。     │
│ │         │          │      │          │(2)逾期在1個月以上,未滿2個 │
│ │         │          │      │          │  個月者,按上開金額加收千 │
│ │         │          │      │          │  分之10。         │
│ │         │          │      │          │(3)逾期在2個月以上,未滿3個 │
│ │         │          │      │          │  月者,按上開金額加收千分 │
│ │         │          │      │          │  之15。          │
│ │         │          │      │          │(4)逾期超過3個月以上者,每逾│
│ │         │          │      │          │  1個月加收千分之5,最高以 │
│ │         │          │      │          │  上開金額之30%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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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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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