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05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債 務 人 侯林明銀
債 務 人 林高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共同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零伍拾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共同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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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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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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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056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5% │104年1月1日起至 │(1)逾期未滿1個月者,按上開金│
│1 │ │至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 額加收千分之5,但逾期2日 │
│ │ │ │ │ │ 以內者不予計收。 │
│ │ │ │ │ │(2)逾期在1個月以上,未滿2個 │
│ │ │ │ │ │ 個月者,按上開金額加收千 │
│ │ │ │ │ │ 分之10。 │
│ │ │ │ │ │(3)逾期在2個月以上,未滿3個 │
│ │ │ │ │ │ 月者,按上開金額加收千分 │
│ │ │ │ │ │ 之15。 │
│ │ │ │ │ │(4)逾期超過3個月以上者,每逾│
│ │ │ │ │ │ 1個月加收千分之5,最高以 │
│ │ │ │ │ │ 上開金額之30%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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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