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948號
TTDV,109,司促,1948,20200521,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4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許恩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壹佰肆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為聲請支付命令事: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
  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
  ,合先敘明。請求金額: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
  42,148元整及自民國95年01月2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二、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請
  求之原因事實:(一)、爰相對人許恩綺於民國94年05月28日
  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000元整,借款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
  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
  用借款額度之2. 00%,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
  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相對
  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產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
  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
  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
  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
  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42,148元整,且延滯利息改
  依年利率20%計付。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
  證。(二)、查上開借款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42,
  148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開借款外,應另給付利
  息,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應自付給付責任,並
  應給付上開之延滯利息。茲為免判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
│1 │42,148元     │95年1月26日起至   │20%     │無         │無             │
│ │         │104年8月31日止   │      │          │              │
│ │         ├──────────┼──────┤          │              │
│ │         │104年9月1日起至   │15%     │          │              │
│ │         │清償日止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1/1頁


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