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32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潘勇全
債 務 人 楊縈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陸佰玖拾柒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潘勇全於民國94年4月29日邀約楊縈麗為連帶保證
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99年
4月29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計付。遲延履行時
,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
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
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可稽。
(二)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民國95年8月9日,後即未
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雖經聲請人屢為催討迄未清償。
依約定書第壹條第7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
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
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
款約定書影本可稽(如附證所示)為求簡速,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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