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8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田正雄即田鑫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伍佰貳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貳仟肆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田鑫雄於民國93年11月3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
卡使用(MASTER CARD:NO:0000-0000-0000-0000),
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
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
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
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二)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96年3月23日止共消費簽
帳42,476元整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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