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483號
TTDV,109,司促,1483,2020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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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8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田正雄即田鑫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伍佰貳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貳仟肆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田鑫雄於民國93年11月3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
    卡使用(MASTER CARD:NO:0000-0000-0000-0000),
    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
    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
    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
    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二)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96年3月23日止共消費簽
    帳42,476元整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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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