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原訴字第7號
原 告 邱忠仁
訴訟代理人 林長振律師
被 告 邱忠賢
邱詩偉
邱威琋
邱藝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9,88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