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8年度,8號
TTDV,108,亡,8,20200521,2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亡字第8號
聲 請 人 許銀葉 
相 對 人
即 失蹤人 許進春  失蹤前籍設:臺東縣○○鄉○○村0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許進春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許進春(男,民國五十一年十月十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設籍:臺東縣○○鄉○○村○鄰○○○號)於民國七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十二時死亡。程序費用由許進春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之妹,失蹤人於民國72年11 月30日外出工作後即未歸返,迄今生死不明已逾35年,爰依 民法第8條之規定,聲請本院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等語。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或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於失蹤滿3 年後,或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 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民法第8條及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臺東縣警察局108年8月 14日東警防字第1080033674號函、戶籍謄本、四鄰證明書及 失蹤人親屬系統表暨各該親屬戶籍謄本與除戶謄本為證(見 本院卷第3至5頁、第46至62頁),又依本院職權調取失蹤人 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勞保局勞保資料查詢、法務部健保 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101年至107年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 所得調件明細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被告 前案紀錄表等資料結果(見本院卷第15至16頁及第18至34頁 ),僅見失蹤人有公同共有土地4筆、財產總額為新臺幣12, 719,678元,除此之外,均查無失蹤人在監在押暨前科、入 出境及勞保投保等相關紀錄,又經本院函查之結果,失蹤人 迄今去向不明、部落內人士亦無人得知失蹤人行蹤,亦於72 年1月1日後無相關住院、門診就診紀錄,此有臺東縣警察局 108年9月12日東警防字第1080037866號函及衛生福利部中央 健康保險署東區業務組108年9月16日健保東醫字第10871013 61號函檢附之保險對象投保歷史列印與門診申報紀錄明細表 在卷足參(見本院卷第37頁及第40至43頁),堪信聲請人主 張失蹤人自72年11月30日起行蹤不明,迄今已逾35年之情為 真實。又本院於108年10月9日在本院之公告處為失蹤人生存 陳報公示催告之揭示,於公示催告之申報期間,未據失蹤人



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應推定該失 蹤人於失蹤期間屆滿之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是本件聲 請死亡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慧芬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