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201號
TTDM,109,聲,201,2020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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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侯傑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侯傑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侯傑晟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 年,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 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5 月8 日以法授矯字 第1090166619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 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 刑法第93條第2 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 文。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立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健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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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