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原交易字,109年度,30號
TTDM,109,原交易,30,2020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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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交易字第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美雪


指定辯護人 陳芬芬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
35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孫美雪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 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 辯護人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 訴訟法第284 條之1 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 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張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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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