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241號
TTDM,108,易,241,20200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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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24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弘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3 月17日
第一審判決(108 年度易字第241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莊弘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 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 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 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莊弘偉於民國109 年3 月23日收受本案 判決正本後,於上訴期間內即109 年4 月7 日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 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依上開規定, 自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貴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憲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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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