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9年度,54號
TNDA,109,簡,54,2020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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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54號
原   告 海軍海上戰術偵搜大隊

代 表 人 丘益民 
訴訟代理人 陳尚偉 

      楊曜綸 
      高蕙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益翔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提
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依法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
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
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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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