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54號
原 告 海軍海上戰術偵搜大隊
代 表 人 丘益民
訴訟代理人 陳尚偉
楊曜綸
高蕙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益翔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提
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依法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
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
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