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51號
民國109年5月19日辯論終結
原 告 協俐鑄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信全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律師
訴訟代理人 錢冠頤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代 表 人 黃偉哲
訴訟代理人 鄭名家
訴訟代理人 張婷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原告不服被告107 年11月7 日府
勞檢字第1070973680號裁處書及勞動部108 年4 月11日勞動法訴
字第107002981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原告因勞動基準法事件,不服臺南市政府107 年 11月7 日府勞檢字第1070973680號裁處書所為處罰鍰新臺幣 300,000 元之處分、勞動部108 年4 月11日勞動法訴字第00 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核屬於行政訴訟法 第229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40萬元以下 罰鍰處分而涉訟之行政訴訟事件,應適用行政訴訟法第2 章 規定之簡易訴訟程序。
貳、實體方面:
一、爭訟概要:原告從事鋼鐵鑄造業,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前於107 年5 月21日實施勞動檢查,發 現原告所僱勞工王榮樹於107 年2 月26日已符合勞動基準法 第53條第1 款規定自請退休要件,王君於同日向原告申請退 休,並要求給付退休金,惟原告未依法給付,違反勞動基準 法第55條第1 項規定,業經被告機關臺南市政府以107 年6 月21日府勞檢字第1070670286號裁處書,處原告罰鍰新臺幣 30萬元。之後被告機關於107 年7 月31日以府勞檢字第1070 835064號函請原告於文到10日內給付王君退休金2,688,774 元,惟原告仍未依限給付,違反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1 項規 定,被告機關再依勞動基準法第78條第1 項規定,以107 年 11月7 日府勞檢字第1070973680號裁處書處原告罰鍰30萬元 。原告不服被告之處分而提起訴願,經訴願受理機關即勞動
部以108 年4 月11日勞動法訴字第1070029810號訴願決定駁 回,原告仍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一)主張要旨:
1、按「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調解經當 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380 條第1 項、第416 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與訴外人王榮樹間107 年度重勞訴字第 2 號請求損害賠償、108 年度勞訴字第17號給付退休金事件 ,業於民國(下同)108 年3 月25日經鈞院調解成立,調解 內容為:「一、兩造確認聲請人(即訴外人王榮樹)於107 年度重勞訴字第2 號、108 年度勞訴字第17號主張之事實, 雙方係屬承攬關係,並無僱傭關係存在。」【甲證5 】,足 證本件原告與訴外人王榮樹間確屬承攬關係,而非僱傭關係 ,合先敘明。
2、次查,鈞院107 年度重勞訴字第2 號於108 年1 月2 日審理 時,訴外人王榮樹傳喚已離職之喃一組成員即證人蔡榮展到 庭證稱:「(法官問:與兩造有無婚約、親屬、僱傭或法定 代理人關係?)無,我以前有在被告公司工作,已經在去年 8 月3 日離職。」、「(被告訴訟代理人問:你進入公司的 時候,公司有無對你作面試決定錄用?)沒有面試。」、「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公司有無跟你談說每月薪資?)沒有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有無跟你說公司的一些工作 規則?)沒有。」、「(被告訴訟代理人問:你們下班時間 有無固定?)沒有固定。」、「(被告訴訟代理人問:有無 2 點多就下班?)有,看工作,沒有工作的時候就早一點下 班,也有3 點多就下班的、也有4 點多就下班的。」、「(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就你們喃一組的團隊,這個團隊有關組 員的分配、工作的內容及工作的方法是由誰來決定的?)組 長。」、「(被告訴訟代理人問:是否要經過公司的同意? )沒有經過公司的同意。」、「(被告訴訟代理人問:公司 有無指揮監督你們?)沒有。」、「(被告訴訟代理人問: 據你所知喃一組的團隊是否需要公司所定工作規則的規範? )都沒有。」、「(被告訴訟代理人問:喃一組因為工作的 關係,有沒有曾經從外面找新的成員來加入你們團隊?)也 是有。」、「(被告訴訟代理人問:你們去找新的成員來加 入你們團隊,是否需要經過公司的同意?)要,組長會跟老 闆報備一下。」、「(被告訴訟代理人問:只是向公司報備 ?)是。」、「(被告訴訟代理人問:壓到原告的鑄模是誰 吊的?)林清風吊的。」、「(被告訴訟代理人問:你所謂
的組長是誰?)林清風是我們組長。」、「(被告訴訟代理 人問:你剛說你們團隊會另外再找新人加入,新人是誰找的 ?)如果有朋友在做那個,就看要不要過來,如果要過來, 組長會向老闆報備,要尊重他一下看他要不要請。」、「(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是誰決定要不要請?)我不曉得。」、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是組長決定的嗎?)不曉得,組長 也是會問我們組員。」、「(被告訴訟代理人問:你說組長 要先問過你們?)會先討論一下,因為人不夠,要不要再請 人,看要不要請朋友來幫忙,如果要會跟老闆報備一下。」 、「(法官問:老闆會面試這位新人嗎?)不會。」、「(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你剛進協俐鑄造股份有限公司時,是誰 跟你說報酬如何計算?)都沒有。」、「(法官問:你們要 做什麼工作內容公司是否有在教導你們?)沒有,是做比較 久的人會跟我講,都是老師傅教我們的,公司沒有作訓練。 」等語在卷可稽【甲證6,第6-23頁】。
3、再查,鈞院107 年度重勞訴字第2 號於108 年1 月2 日審理 時,訴外人王榮樹復傳喚已離職之喃一組組長即證人林清風 到庭證稱:「(法官問:與兩造有無婚約、親屬、僱傭或法 定代理人關係?)無,我去年6 月離職。」、「(法官問: 以前是用什麼來計算薪水?)我們同樣都是以重量計算薪水 。」、「(法官問:你是何時進去協俐鑄造股份有限公司工 作?)很久,已經進去20幾年。」、「(法官問:你自己有 團隊嗎?)我們團隊是流動很快,所以有時候會補來補去。 」、「(法官問:其他新進來的人也一樣嗎?)沒有,都是 老師傅帶,有的是跟老師傅在旁邊學習。」、「(法官問: 公司會給你們作什麼訓練嗎?)不會,都是我們自己帶。」 、「(法官問:你在簽這個契約書之前就是做「茂的(台語 音譯)」?)對,我們就是以量來計算薪資的。」、「(原 告訴訟代理人問:每個人作多少重量怎麼分?)我們是以年 資,年資比較淺的薪水就會低一些些,我們就以這樣來計算 薪水。」、「(原告訴訟代理人問:你的組員有幾個人?) 不一定,因為我們這組經常缺人,所以就分工合作。」、「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如果有員工請假,是否會扣薪?)不 會,公司用重量,用時間來計算,我們是以量來計算薪水, 如果沒有來做,就少一個人分擔。」、「(原告訴訟代理人 問:就你進協俐鑄造股份有限公司,王榮樹在嗎?)還沒, 王榮樹是我介紹進去的。」、「(原告訴訟代理人問:王榮 樹進去的時候,是什麼性質?)跟我一樣論件計酬,就是算 重量,也有說是做「茂的(台語音譯)」,都是一樣的。」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據你所知,組員如果有遲到,是
否會扣薪?)不會,同樣是以這個月的量有多少,少一個人 分而已。」、「(原告訴訟代理人問:請證人確認上開薪資 單中有寫遲到扣薪是否與證人所述不符?)遲到不會扣薪… 。」、「(法官問:薪資表裡面為何會列遲到?)那是給我 們知道而已,是依打卡下去計算。」、「(被告訴訟代理人 問:既然你們做的是「茂的」,為何還要再打卡?)這樣才 能計算工時,並計算薪資。」、「(被告訴訟代理人問:有 關喃一組組員的分配、工作內容及工作方法,是否由你們自 行決定?)並沒有,看哪個人對哪個部分比較專長,就會讓 他負責哪個部分。」、「(被告訴訟代理人問:工作分配是 由誰決定?)沒有人決定,看專長是哪個部分,就去做哪個 部分。」、「(被告訴訟代理人問:是否需要經過公司的決 定?)不用,因為我們是分工合作出來,做專長的部分工作 比較快,如果叫新人的話,就會耽誤時間。」、「(被告訴 訟代理人問:公司有無指揮監督你們的組員需要作哪一種類 的工作?)沒有,公司只是要看成果而已,其他不管。」、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你剛提到如果有人喜歡休息,常不 來公司工作公司會不會懲戒?)不會,我們自己會叫他走路 ,因為我們是分工合作,如果少一個人,我們工作上會有困 難,我們會叫他合群一點,如果不行就走路。」、「(被告 訴訟代理人問:(組長)是你們團隊自己決定的嗎?)應該 算是,最後是我最資深,工作我比較暸解,所以最後變成我 在處理。」、「(被告訴訟代理人問:是否團隊內自行協議 給資深的人當組長?)不一定,我也不想當,輪到一個國中 生來當組長也是有。」、「(被告訴訟代理人問:所以是團 隊自行決定?)對。」、「(被告訴訟代理人問:你剛說老 師傅跟新手的價碼不一樣,這個價碼是誰決定?)比較有經 驗的人決定的。」、「(被告訴訟代理人問:是組長決定的 嗎?)應該算是組長。」、「(被告訴訟代理人問:所以你 們報酬的計算是否組長決定每個人的價碼後,報給公司的會 計代為計算?)是組長決定,再跟公司報計酬。」、「(被 告訴訟代理人問:團隊內的成員工作分配是誰決定?)團隊 協議。」、「(被告訴訟代理人問:喃一組、喃二組以外的 其他員工可以像你們一樣提早下班嗎?)不可以。」、「(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如果你們團隊的工作做不來,會不會要 求公司派外勞幫忙?)會…。」、「(被告訴訟代理人問: 要求外勞這部分,是團隊的協議,還是組長決定?)是團隊 協議。」、「(被告訴訟代理人問:外勞是團隊協議需要公 司指派,公司才指派?還是公司會自行指派?)是我們有需 要再請公司指派,外勞的薪水也是由我們自己負擔。」、「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喃一組的團隊如何計算每位成員每個 月應得的金額?)都是以時數與他的經驗,我們本身有訂一 個日薪,依每個人的工作經驗有不同的日薪金額,然後從重 量的錢再依每個人的日薪算出比例算出每人每月應分得的金 額。」、「(被告訴訟代理人問:協俐鑄造股份有限公司是 否僅幫忙喃一組或喃二組代為計算每位組員每月應分得的金 額?)。對,計算表都是公司幫我們算的」、「(被告訴訟 代理人問:?)。」、「(被告訴訟代理人問:?)。」等 語附卷為憑【甲證6 ,第23-40 頁】。
4、末查,鈞院107 年度重勞訴字第2 號於108 年1 月2 日審理 時,已離職之喃一組成員即證人陳揚正到庭證稱:「(法官 問:是否知道「承攬」的意思?)就是做「茂的(台語音譯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是誰介紹你進協俐鑄造股 份有限公司?)王清春介紹的。」、「(被告訴訟代理人問 :當時公司有無對你面試?)沒有面試。」、「(被告訴訟 代理人問:喃一組每位組員的日薪是由誰決定?)大家討論 的。」、「(被告訴訟代理人問:喃一組從外面找新的成員 加入團隊,是否需要公司的同意?)不用,我們自己決定就 好。」、「(被告訴訟代理人問:你們的報酬是否由團隊內 成員決定後,再請協俐鑄造股份有限公司代為計算?)對。 」等語在卷可佐【甲證6,第40-43頁】。 5、本件事實略以:
(1)緣訴外人王榮樹自89年間即於原告公司,與他人組成承攬團 隊,共同承攬砂模之造模、澆注及脫模等工作,承攬報酬均 以合格鑄件重量、每公斤新臺幣3.35元計算之,倘鑄造成果 優良即依約給付、成果不良則視程度酌減承攬報酬,惟當時 僅係口頭約定,為免糾紛,原告公司遂與訴外人王榮樹於10 2 年1 月3 日簽立「依合格鑄件重量、每公斤新臺幣3.35元 計酬(含勞健保及退休準備金)」之契約書以茲明文【甲證 1 】,而原告公司自始均無指揮監督訴外人王榮樹承攬團隊 砂模之製程,僅視砂模鑄造成果給付承攬報酬,倘鑄造成果 優良即依約給付、成果不良則視程度酌減承攬報酬,給付之 承攬報酬再由訴外人王榮樹所屬之承攬團隊自行分配。又因 訴外人王榮樹自始均非原告公司僱傭之員工,故訴外人王榮 樹之勞健保雖均以原告公司為投保單位,惟實際上原告公司 從未負擔訴外人王榮樹之部分勞健保,換言之,原告公司僅 係便宜訴外人王榮樹投保勞健保,才同意以公司名義,為訴 外人王榮樹投保勞健保,並非因原告公司與訴外人王榮樹間 為僱傭關係,原告公司才依法為訴外人王榮樹投保勞健保, 是原告公司與訴外人王榮樹間,係屬承攬關係,而非僱傭關
係,合先敘明。詎訴外人王榮樹於105 年10月20日中午休息 時間,在原告公司位於臺南市山上區北勢洲21之8 號工廠內 之非其工作區域行走時,因不慎勾落物品遭重壓,致受有左 脛骨與腓骨幹之開放性骨折、右脛骨與腓骨閉鎖性骨折等傷 勢,嗣與原告公司調解不成立,即佯稱「伊為原告公司僱傭 之勞工」、「伊與原告公司間為僱傭關係」云云,向各主管 機關檢舉原告公司有違反勞動基準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之情 事,並於106 年11月22日具狀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 原告公司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 項第1 、2 款之規定給 付醫療費用補償及工資補償等,前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分案 107 年度重勞訴字第2 號審理,所涉之主要爭點即為兩造間 之法律關係,究為承攬關係或僱傭關係,併予敘明。 (2)然臺南市政府(下稱原處分機關)107 年6 月21日府勞檢字 第0000000000號處分(下稱前次處分)遽認兩造間為僱傭關 係云云,故原告公司違反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1 項之規定, 遂依勞動基準法第78條第1 項規定科處原告公司罰鍰30萬元 ,原告不服前次處分即於107 年7 月6 日向勞動部提起訴願 ,詎原處分機關未待鈞院107 年度重勞訴字第2 號審理終結 ,又於107 年7 月31日以府勞檢字第1070835064號函請原告 公司於文到10日內給付訴外人王榮樹退休金,嗣以107 年11 月7 日府勞檢字第1070973680號處分(下稱原處分)裁處原 告公司罰鍰30萬元,經原告公司提起訴願後,勞動部中華民 國108 年4 月11日勞動法訴字第1070029810號訴願決定以: 「…上述102 年1 月3 日契約書亦載明報酬包含工作薪資, 復有王君105 年3 月至9 月各月薪資表附卷可稽,是訴願人 給付王君之工資,符合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3 款規定,係按 計時及計件混合方式計算給付之經常性給與,為王君因工作 而獲得之報酬,王君與訴願人應具有經濟上從屬性。」、「 訴願人置備有王君之勞工名卡,且王君上班、下班均須刷卡 紀錄,王君與訴願人應具有人格上從屬性。」、「又訴願人 已說明自89年4 月13日開始僱用王君(中間勞動契約均無中 斷),且於王君到職日起即為其投保勞工保險,102 年1 月 3 日契約書亦載明訴願人應繳納王君健保費及為王君提撥勞 工退休金。」、「是訴願人與王君間應屬勞雇關係,而有勞 動基準法之適用」、「據此,原處分機關既已依勞動基準法 第78條第1 項規定,限期訴願人給付王君退休金,然於上開 改善期限屆滿後,訴願人仍未給付,其未就違反勞動基準法 第55條第1 項規定行為依限改善之事實,足以認定。則原處 分機關依同法第78條第1 項規定,處訴願人法定罰鍰最低30 萬元整,於法並無違誤。」云云而維持原處分,並駁回訴願
在案,惟原處分實有諸多違法或不當之情,爰依法提起本訴 。
6、按「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 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 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 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行政機關就該管行 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行 政程序法第7 條、第9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願之決定 以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在訴訟或行政 救濟程序進行中者,於該法律關係確定前,受理訴願機關得 停止訴願程序之進行,並即通知原告及參加人。」、「行政 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 係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 序。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 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 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訴願法第86條第1 項、 行政訴訟法第177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末按「有行政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停止之事由存在者,行政法院對於應否停止 訴訟程序無裁量權,應即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次按農會 之理事相當於民法及公司法之董事,農會與理事間之關係, 應屬民法之委任關係。因此,農會之理事是否有連續缺席兩 個會次者,而視為辭職之情形,亦即農會與理事間之委任關 係是否存在,應由普通法院之民事訴訟程序確定之。至於主 管機關對於農會與理事間之委任關係是否存在所表示之見解 ,尚無確認民事法律關係之效力。」,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 判字第1216號行政裁判要旨參照。
7、查原處分系援引前次處分即臺南市政府府勞檢字第00000000 00號處分之認定:「主旨:受處分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55條 第1 項規定事項,經本府檢查屬實,依同法第78條第1 項規 定,處罰鍰新臺幣30萬元。」、「事實:本案受處分人經本 府於107 年5 月21日派員實施勞動條件檢查…經查,勞工訴 外人王榮樹於107 年2 月26日以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第1 項自請退休之規定,向受處分人申請退休並要求給付退休金 ,惟受處分人迄今未依規定給付勞工訴外人王榮樹退休金, 上揭情事違反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1 項之規定。」、「理由 及法令依據:…本案經查勞工訴外人王榮樹於民國89年4 月 13日到職為受處分人所僱用,於勞工退休金條例實施後(民 國94年7 月1 日)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並自該條例實施 後五年內均未選擇適用該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而勞工訴外人 王榮樹於107 年2 月26日向受處分人提出自請退休時並要求
給付退休金時,已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第1 項之要件(工 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而受處分人迄今未給付勞工訴外人 王榮樹退休金,足見受處分人有違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1項 之規定明確。」云云,而被告遽認本件原告與訴外人王榮樹 間為僱傭關係,無非係以被告106 年10月2 日、107 年5 月 21日訪談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信全之訪談紀錄為論斷之依 據,惟原處分之認定容有誤會,原告公司與訴外人王榮樹間 之法律關係實為承攬關係,衡無勞動基準法之適用,分述如 下:
(1)按「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 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而稱承攬者,則謂當 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 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82 條及第49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復參酌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勞動契約,指當事人之一方 ,在從屬於他方之關係下,提供職業上之勞動力,而由他方 給付工資之契約。可知,僱傭契約乃當事人以勞務之給付為 目的,受僱人於一定期間內,應依照僱用人之指示,從事一 定種類之工作,且受僱人提供勞務,具有繼續性及從屬性之 關係;而承攬契約之當事人則以勞務所完成之結果為目的, 承攬人只須於約定之時間完成一個或數個特定之工作,與定 作人間無從屬關係,可同時與數位定作人成立數個不同之承 攬契約,二者性質並不相同。」,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 573 號判決著有明文;次按「承攬與僱傭同屬於供給勞務之 契約,惟前者乃以發生結果(工作之完成)為目的之契約, 供給勞務不過為其手段而已,後者則以供給勞務本身為目的 之契約,亦即除供給勞務外,並無其他目的,此為二者區別 之所在。」,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2686號判決亦有明文 ;末按「再勞動契約係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而勞工係謂 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工資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 獲得之報酬,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6 款、第1 款、第3 款定 有明文。是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勞動契約,係指當事人之一 方,從屬於他方關係下,提供職業上之勞動力,而由他方給 付報酬之契約,勞動契約之勞工與雇主間具有使用從屬及指 揮監督之關係,故『從屬性』為勞動契約最大特色。而所謂 從屬性具有下列三個內涵:(一)人格從屬性,此乃勞動者 自行決定之自由權的一種壓抑,在相當期間內,對自己之作 息時間不能自行支配,而勞務給付內容之詳細情節亦非自始 確定,勞務給付之具體詳細內容非由勞務提供者決定,而係 由勞務受領者決定之,其重要特徵在於指示命令權,如勞動 者須服從工作規則,而僱主享有懲戒權等。(二)親自履行
,不得使用代理人。(三)經濟上從屬性,即受僱人並非為 自己之營業勞動,而係從屬於他人,為該他人之目的而勞動 ,故受僱人不能用指揮性、計畫性或創作性方法對於自己所 從事工作加以影響,此乃從屬性之最重要意涵。(四)組織 上從屬性,即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 合作狀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630號判決意旨參照 。
(2)查原告公司與訴外人王榮樹間究屬僱傭關係或承攬關係,參 酌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應就從屬性之有無實質判斷,且 僅職司司法權之法院有就本件法律關係為終局實質認定權, 合先敘明。而從屬性有無之實質判斷尚非易事,原告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陳信全因不諳法律,用詞未臻精準,縱曾於訪談 中表示訴外人王榮樹為原告公司所僱用,原處分亦不得僅執 此即遽認原告公司與訴外人王榮樹間為僱傭關係,併予敘明 。
(3)次查,原告公司經營鑄件之生產,原告公司就鑄件生產流程 中之造模、澆注及脫模係由非屬原告公司正職員工體系之喃 一組(即訴外人王榮樹所屬之承攬團隊)、喃二組承攬製作 ,而訴外人王榮樹自89年間於原告公司承攬之初,即約明承 攬報酬係以「依合格鑄件重量、每公斤新臺幣3.35元計酬( 含勞健保及退休準備金)」之論件計酬方式,詳言之,承攬 報酬之計算首先係以訴外人王榮樹所屬喃一組承攬團隊當月 已完成或預估可完成之鑄件總公斤數,乘以每公斤3.35元, 扣除完成品中瑕疵異常之部分等其他費用,再扣除喃一組承 攬團隊自行僱傭之一般勞工或外勞工資(亦由喃一組承攬團 隊內部自行決定工資,蓋原告公司均依工作物完成重量計算 承攬報酬,承攬團隊內部之成員為何自始均非重點),所得 之金額再按喃一組承攬團隊內部考量團隊成員資歷深淺(老 師傅或入行新手價碼不同)、額外工時(分為早、中、晚時 段,每個時段計薪方式亦不相同)、工作時間等因素予以分 配承攬報酬,原告公司僅係代為計算發放個別之承攬報酬, 對承攬報酬之計算方式均無從置喙;又原告公司正職體系職 員之上下班時間為早上8 時至下午17時,然訴外人王榮樹實 非原告公司正職體系職員,喃一組承攬團隊雖有上下班之打 卡紀錄,惟僅係便宜計算訴外人王榮樹所屬喃一組內各承攬 人依承攬團隊內部決定之承攬報酬分派方式,當月所應獲分 派之承攬報酬而已,況細譯打卡紀錄,訴外人王榮樹及喃一 組承攬團隊之上下班時間並非固定【甲證2 】,而皆係由訴 外人王榮樹自行決定何時上下班,原告公司亦無從置喙,更 無以遲到減薪之方式扣減承攬報酬之情;另原告公司所著重
者係工作物於約定時間之完成與否,訴外人王榮樹得以自由 決定完成工作物之方法,並無工作規則所囿,原告公司亦無 指示命令、監督及懲戒訴外人王榮樹之權限,至訴外人王榮 樹所屬喃一組承攬團隊內是否僱傭外勞、另尋新成員加入及 各承攬人間如何合作以遂行承攬工作,原告公司均無從過問 ,是訴外人王榮樹之主張實與事實不符,容有誤會。 (4)末查,訴外人王榮樹係訴外人林清風自行招攬加入工作團隊 ,原告公司從未面試、錄取訴外人王榮樹,或與訴外人王榮 樹洽談薪資、上班時間、休假等正職體系職員應知之細節或 工作規則,蓋原告公司僅重視訴外人王榮樹之承攬團隊承攬 完成鑄件之成果,向無指揮監督團隊之人事或製程,縱訴外 人王榮樹所屬喃一組承攬團隊為求承攬工作物順利完成而另 僱請外籍勞工,原告公司亦未置喙;又按「惟勞工保險、全 民健康保險之投保單位為何,並非當然與當事人間之實際法 律關係相符,自不能以被上訴人為投保單位乙節,即遽認定 兩造間為僱傭契約關係。」,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勞上字第 58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因訴外人王榮樹自始均非原告僱傭 之員工,訴外人王榮樹之勞健保雖均以原告為投保單位,惟 實際上原告公司並未負擔訴外人王榮樹之部分勞健保,換言 之,原告公司僅係便宜訴外人王榮樹投保勞健保,才同意以 公司名義,為訴外人王榮樹投保勞健保,並非因兩造間為僱 傭關係,原告公司才依法為訴外人王榮樹投保勞健保,況細 譯「喃一組個人所得分配金額」【甲證3 】,訴外人王榮樹 之伙食費、勞健保費用、所得稅及勞退金皆由訴外人王榮樹 自付,且喃一組內之其他承攬人即訴外人劉清春、王清涼、 陳智雄尚有因投保農、漁保而未以原告公司為投保單位投保 勞工保險,益徵原告公司並無為訴外人王榮樹強制投保勞健 保之責任及義務。
8、綜上,審酌訴外人王榮樹之承攬報酬與原告公司體制內僱傭 職員之工資不僅計算方式顯屬有別,金額亦相距懸殊【甲證 4 】,足徵訴外人王榮樹並非原告公司體制內之僱傭職員, 且訴外人王榮樹個別之承攬報酬亦遵循承攬團隊內部之決定 ,而非原告公司所制定,原告公司自始均未以遲到扣薪作為 一般僱傭契約之懲戒手段,訴外人王榮樹並得自行決定上下 班之時間而無工作規則所囿,訴外人王榮樹所屬之承攬團隊 更得自行僱傭外勞或另尋新成員以順利遂行承攬工作,至承 攬團隊另行聘僱何人、彼此間如何分工、或以何種方式完成 工作物,均非原告公司所著墨,蓋原告公司自始不重視工作 物完成之人別,而僅重視工作物之完成與否,顯見原告公司 與訴外人王榮樹間未具備勞動契約之人格上從屬性、經濟上
從屬性及組織上從屬性等特徵,原告公司與訴外人王榮樹間 之法律關係實為承攬關係而非僱傭關係,自無勞動基準法之 適用,灼然至明。
9、又原處分於判斷本件原告公司與訴外人王榮樹間之法律關係 時,均未審究上情,亦未調查原告公司之抗辯是否為真,竟 僅憑訴外人王榮樹單方說詞,或原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信 全不諳法律、未臻精確之用詞,即遽予形式定性原告公司與 訴外人王榮樹間之法律關係為僱傭關係而有勞動基準法之適 用,全然忽略原告之法定代理人陳信全於107 年5 月21日訪 談時陳稱:「(問:請問貴單位是否支付勞工訴外人王榮樹 退休金?)沒有,因為正與對方進行僱傭關係確認之訴訟中 。」、「(問:請問貴早位如何記錄勞工訴外人王榮樹之出 勤狀況?)本公司當初約定是工作完成即可,並未約束每日 之工作時間,打卡只為方便計算薪資,本公司與訴外人王榮 樹約定為按件計酬制。」、「(問:請問貴單位如何計給訴 外人王榮樹工資?)…計算方式以該月他所完成之總量,並 依照該月之出勤時數,計算至其平均每分鐘之薪資,薪資發 放日當天由公司發給工頭,再由工頭發給每位勞工,以現金 票支付。」、「(問:請問貴單位是否每月與勞工訴外人王 榮樹約定應完成之數量?並以完成此數量得計給工資?)沒 有約定完成之數量,每月只看勞工作成之數量,並以約定之 每公斤3.35元計給該員工資,無須限制完成之時間…。」等 表彰雙方實為承攬關係,否認為僱傭關係之陳述,實嫌速斷 ,原處分容有違反行政程序法第9 條之違誤;再者,原告公 司自始均表示願供擔保,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 年度重勞 訴字第2 號判決後,倘判決結果為原告不利之認定,再依法 給付退休金予訴外人王榮樹,足徵本件尚有其他侵害較小之 手段,即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詎原處分未察,遽裁處原告罰 鍰,亦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 條之規定。
10、另就同一基礎事實之認定實無從割裂,無論係普通法院或行 政法院,就同一基礎事實亦不得前後矛盾,此與救濟途徑、 審判權為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無涉,此觀上開行政訴訟法第 177 條條文、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判字第1216號行政裁判要 旨自明,而本件之基礎事實即為「是否為僱傭關係,有無勞 動基準法適用」,是本件行政程序即以上述民事法律關係是 否成立為準據,此民事法律關係現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分案 107 年度重勞訴字第2 號審理中,而本件現為行政訴訟繫屬 中,行政法院依法即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待民事法律關係 確定後再行審理,即為避免就同一事實之認定有裁判矛盾之 嫌,遑論無終局實質認定民事法律關係之原處分機關,焉能
不待民事法院判決結果,再憑民事法院判決認定之基礎事實 作成處分?況倘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 年度重勞訴字第2 號 判決認原告公司與訴外人王榮樹間實屬承攬關係,而無勞動 基準法之適用,而原處分仍認本件為僱傭關係,有勞動基準 法之適用,則就同一、不兩立之事實,豈不前後矛盾,致原 告公司無所適從?又倘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 年度重勞訴字 第2 號判決認本件無勞動基準法之適用,則原告公司顯無依 勞動基準法給付退休金予訴外人王榮樹之義務,原處分依勞 動基準法第78條作成之裁罰基礎事實,亦已失所附麗,而為 違法之處分。
11、經查,原告公司已離職之喃一組成員陳揚正到庭於民國108 年6 月27在鈞院107 年度簡字第92號審理時到庭證稱【甲證 7 】:
(1)原告公司並未面試、錄用喃一組之成員: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當時是經過介紹進去協俐鑄造股份 有限公司的嗎?)是。」、「(原告訴訟代理人問:是誰介 紹你去的?)劉清春。」、「(原告訴訟代理人問:當時進 協俐鑄造股份有限公司的時候,有沒有經過協俐鑄造股份有 限公司面試或錄用?)沒有。」、「(原告訴訟代理人問: 劉清春是什麼工作?)當時喃一組的組長。」、「(被告訴 訟代理人問:王榮樹是公司面試的嗎?)不是,是組裡面的 人叫的。」。
(2)原告公司為喃一組投保勞健保之原因: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你的勞、健保是以協俐鑄造有限公 司為投保單位嗎?)對。我們叫他幫我們保,保費是我們自 己負擔。」。
(3)原告公司並未指揮監督喃一組之工作: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當時協俐鑄造股份有限公司有沒有 說每個月酬勞上下班時間怎麼樣或是休假或是工作規則?) 沒有。這都是組裡面的規定,老闆沒有給你規定。」、「(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當時告訴你的人是劉清春?)。對」、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組長是不是組內的成員自行決定推 派的?)是。組裡面的人自己說的。」、「(原告訴訟代理 人問:你是否有擔任過喃一組的組長?)有。有當過。」、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對喃一組裡面的運作瞭解嗎?)瞭 解。」、「(原告訴訟代理人問:喃一組裡面每個組員他各 自的工作分配、工作內容、工作方法是不是喃一組的內部自 行決定?)大部分都是組長決定。」、「(原告訴訟代理人 問:組長會跟其他組員商量嗎?)會,會討論。」、「(原 告訴訟代理人問:協俐鑄造股份有限公司會不會去干涉你們
的作業?)不會。」、「(原告訴訟代理人問:協俐鑄造股 份有限公司有沒有工作規範?或指揮監督工作的分配內容和 方法?)都沒有。是我們組內的人自己去講一講決定。」、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是不是沒有硬性規定幾點到或幾點 走?)沒有。」、「(原告訴訟代理人問:都是看工作內容 ?)對。」。
(4)喃一組內成員得視工作內容,自行決定上下班時間及請假: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如果沒有工作的話能不能提早下班 ?)可以。」、「(原告訴訟代理人問:提早下班要經過協 俐鑄造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嗎?)不用,我們組內自己討論 沒有工作就回去。」、「(原告訴訟代理人問:就是跟組長 講一下?)跟組長講,組長說下班就下班了,大家就一起下 班。」、「(原告訴訟代理人問:如果遲到或早退協俐鑄造 股份有限公司會不會因此扣錢或處罰?)公司不會,公司沒 有在管。」、「(原告訴訟代理人問:都是你們組裡面的人 自己講的?)我們組裡面的人自己溝通。」、「(原告訴訟 代理人問:如果你們要請假公司會不允許嗎?)不會。」、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是不是你們組內的人講好就好?) 對。」、「(原告訴訟代理人問:協俐鑄造股份有限公司會 因此扣你們錢嗎?)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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