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68號
TNDV,109,除,68,2020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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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68號
聲 請 人 鄭錦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編號1所示之支票無效。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7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9月6日向本院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法院就除權判決之聲請為裁判前,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 ,民事訴訟法第546條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乃以除權判決 足使受催告不特定之相對人,受失權之不利益,但在公示催 告所定期間內無人申報權利者,相對人無參與辯論之機會, 為保護受催告相對人之利益計,故課予法院依職權調查之義 務,是法院就除權判決之聲請為裁判前,對於聲請除權判決 及前此聲請公示催告所應具備要件之一切事實及證據,均得 依職權調查之。次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 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前項登 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 院定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二、附表編號1所示之支票部分: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本院調 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是今既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 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附表編號2至30所示之支票部分:按公示催告,係法院依當 事人之聲請,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之利害關係人於一定期間 內申報權利,如不申報,使生失權效果之程序。如附表編號 2至30所示之支票發票日均係為108年9月15日之後,而本院 108年度司催字第270號公示催告係於108年9月6日公告於法 院網站,此時該等支票之發票日尚未屆至,仍可能流通轉讓 ,聲請人早於上開票據之發票日屆至前為公示催告,對其後 受讓取得票據之持票人權利行使影響甚大,應認其並未經合 法催告之通知,是此部分聲請難認合法,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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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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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受款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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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曾煥傑│聯邦商業銀行│鄭錦娥│108年7月15日 │72,000元 │UA7541896 │
│ │ │南台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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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曾煥傑│聯邦商業銀行│鄭錦娥│108年9月15日 │72,000元 │UA7541897 │
│ │ │南台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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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曾煥傑│聯邦商業銀行│鄭錦娥│108年11月15日 │72,000元 │UA7541898 │
│ │ │南台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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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曾煥傑│聯邦商業銀行│鄭錦娥│109年1月15日 │72,000元 │UA7541899 │
│ │ │南台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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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曾煥傑│聯邦商業銀行│鄭錦娥│109年3月15日 │72,000元 │UA7541900 │
│ │ │南台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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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曾煥傑│聯邦商業銀行│鄭錦娥│109年5月15日 │73,000元 │UA7541901 │
│ │ │南台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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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曾煥傑│聯邦商業銀行│鄭錦娥│109年7月15日 │73,000元 │UA7541902 │
│ │ │南台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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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曾煥傑│聯邦商業銀行│鄭錦娥│109年9月15日 │73,000元 │UA7541903 │
│ │ │南台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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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曾煥傑│聯邦商業銀行│鄭錦娥│109年11月15日 │73,000元 │UA7541904 │
│ │ │南台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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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曾煥傑│聯邦商業銀行│鄭錦娥│110年1月15日 │73,000元 │UA7541905 │
│ │ │南台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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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曾煥傑│聯邦商業銀行│鄭錦娥│110年3月15日 │73,000元 │UA7541906 │
│ │ │南台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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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曾煥傑│聯邦商業銀行│鄭錦娥│110年5月15日 │74,000元 │UA7541907 │
│ │ │南台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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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曾煥傑│聯邦商業銀行│鄭錦娥│110年7月15日 │74,000元 │UA7541908 │
│ │ │南台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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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 │曾煥傑│聯邦商業銀行│鄭錦娥│110年9月15日 │74,000元 │UA7541909 │
│ │ │南台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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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曾煥傑│聯邦商業銀行│鄭錦娥│110年11月15日 │74,000元 │UA7541910 │
│ │ │南台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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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 │曾煥傑│聯邦商業銀行│鄭錦娥│111年1月15日 │74,000元 │UA7541911 │
│ │ │南台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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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 │曾煥傑│聯邦商業銀行│鄭錦娥│111年3月15日 │74,000元 │UA7541912 │
│ │ │南台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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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 │曾煥傑│聯邦商業銀行│鄭錦娥│111年5月15日 │75,000元 │UA7541913 │
│ │ │南台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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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 │曾煥傑│聯邦商業銀行│鄭錦娥│111年7月15日 │75,000元 │UA7541914 │
│ │ │南台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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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 │曾煥傑│聯邦商業銀行│鄭錦娥│111年9月15日 │75,000元 │UA7541915 │
│ │ │南台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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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 │曾煥傑│聯邦商業銀行│鄭錦娥│111年11月15日 │75,000元 │UA7541916 │
│ │ │南台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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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 │曾煥傑│聯邦商業銀行│鄭錦娥│112年1月15日 │75,000元 │UA7541917 │
│ │ │南台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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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 │曾煥傑│聯邦商業銀行│鄭錦娥│112年3月15日 │75,000元 │UA7541918 │
│ │ │南台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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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 │曾煥傑│聯邦商業銀行│鄭錦娥│112年5月15日 │76,000元 │UA7541919 │
│ │ │南台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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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 │曾煥傑│聯邦商業銀行│鄭錦娥│112年7月15日 │76,000元 │UA7541920 │
│ │ │南台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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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6 │曾煥傑│聯邦商業銀行│鄭錦娥│112年9月15日 │76,000元 │UA7541921 │
│ │ │南台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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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 │曾煥傑│聯邦商業銀行│鄭錦娥│112年11月15日 │76,000元 │UA7541922 │
│ │ │南台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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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 │曾煥傑│聯邦商業銀行│鄭錦娥│113年1月15日 │76,000元 │UA7541923 │
│ │ │南台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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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 │曾煥傑│聯邦商業銀行│鄭錦娥│113年3月15日 │76,000元 │UA7541924 │
│ │ │南台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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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 │曾煥傑│聯邦商業銀行│鄭錦娥│112年7月15日 │75,000元 │UA7541925 │
│ │ │南台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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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