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何彩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於民國108 年9 月11日遺失;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48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48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4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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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11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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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 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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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宏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30666-1│ 1 │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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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宏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89NX0000766-0│ 1 │ 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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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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