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陳裕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4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於本院牌示處、網站及司法公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 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 字第342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 10月25日刊登該裁定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本院網站公示 催告程序專區暨司法公報,已滿6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鍾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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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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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民國)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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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王瑪莉│彰化商業銀行北台南│108年12月6日│115,758元 │MN5897474 │
│ │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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