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101號
TNDV,109,除,101,20200514,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蘇政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37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對外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37號公示 催告,並於民國108年10月7日公告於本院對外網站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9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01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 │ │ │
├──┼──────┼──────────┼────┼──────┼─────────┼─────┼──┤
│001 │鄭國文 │元大商業銀行安南分行│蘇政男 │108年9月8日 │114,900元 │AH1353824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