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77號
反 訴 原告 鐘武宏
即 被 告
兼上列一人 鐘壽山
訴訟代理人
反 訴 被告 洪建英
即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律師
蘇敬宇律師
錢冠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反訴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核定訴訟
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
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
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
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
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
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
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再按起訴不合程式,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而未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
77條之13、第249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上述規定於反訴
亦有適用。
二、查反訴原告於民國(下同)109 年4 月9 日提起反訴時,未
據繳納反訴裁判費,亦未於反訴狀載明反訴之訴訟標的金(
價)額,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請求
反訴被告返還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
地號土地之面積,以及被占用面積於反訴時之交易價額,並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反訴訴訟標的價額補繳反
訴裁判費。
三、又反訴原告如無法確定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則依上開1115
及1116地號之面積,按109 年1 月份之公告現值計算,暫核
定為28,875元【計算式:(2.04+0.27)平方公尺×公告現
值12,500元/ 平方公尺=28,875元,日後依實際測量面積審
核應否增減】,應繳納反訴裁判費1,000 元。原告如逾期未
陳報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或未繳納反訴裁判費,即駁回反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
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