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668號
TNDV,109,訴,668,2020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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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68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張唯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世斌葉杏津
  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09年度司促字第7394號核發在案,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5,691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6,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89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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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