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68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張唯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世斌、葉杏津發
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09年度司促字第7394號核發在案,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5,691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6,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89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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