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667號
TNDV,109,訴,667,2020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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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67號
原   告 胡逸帆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宇騏工程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61,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32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3,323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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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宇騏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