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37號
TNDV,109,訴,237,2020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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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37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陳怡卉
      馬明豪
被   告 周嶸 

      陳玉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壹萬參仟零陸拾元,及自民國一○三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周嶸於民國92年9 月23日邀同被告陳玉芳為 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約 定借款期限自92年9 月23日起至99年9 月23日止,利息以原 告公告指標利率加計週年利率1.75% 採浮動利率計付,如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周嶸自103 年11月1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 ,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違約當時原告公告指標利率為週年 利率1.37% ,被告尚積欠本金513,060 元及利息、違約金, 迭經催討均未獲置理。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綜合消費放款 借據、客戶往來明細表、放款中心利率查詢表為證(見本院



卷第15頁、第29頁至第31頁)。而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惟依上開調查 證據之結果,已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513,060 元,及自103 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3.12% 計算之利息,暨自103 年11月11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 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第85條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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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