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90號原 告 童世和 被 告 吳芋籃 林有福 蘇其來 謝文清 張稠 吳楊查某 林福助 林得福 黃連輝 黃勝義 吳進和 吳進乾 吳明傳 張懷寧 林進乾 林朝陽 林茂泰 黃良誠 黃乾定 黃乾泰 童傅錦蘭 林耀文 黃聖德 張小紅 林建耀 林建宏 林伊茜 林汪六英 楊朱輝 張楊美華 楊美惠 楊美琴 楊志峰 楊志忠 楊沛璇 中華民國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蔡英文 被 告 黃信璋 林財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79,842元【計算式:1,700元/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109年1月公告現值)×28,093平方公尺(上開土地面積)×1/12(原告權利範圍)=3,979,8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40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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