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租賃契約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88號
TNDV,109,補,388,2020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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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88號
原   告 劉雅各 

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

被   告 李秋桐 
      李福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契約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耕地租佃爭議案件,非由該管耕地租佃委員會,依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之規定移送法院,而由當事人逕行起
訴者,不問其原因為何,均不能免徵裁判費用(最高法院57年台
抗字第614號裁判意旨參照)。原告係以一訴請求確認租佃關係
不存在、返還土地及給付實物租金,關於確認租佃關係不存在、
返還土地部分,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
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最高者定
之。關於確認租佃關係不存在部分,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5
條規定,耕地租佃期間不得少於6年,故此部分訴訟標的之價額
應以6年之租金總額為準,依卷內資料,每年租金為甘藷1693台
斤,依臺南市政府公告108年度全期公有耕地實物地租折繳代金
標準,甘藷每公斤為新臺幣(下同)5.5元,依此計算,此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521元(計算式:1693公斤×6年×0.6×
5.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請求返還坐落臺南市○○區○
○○段00000地號土地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訴訟標的
價額為1,927,310元(計算式:770元×2503平方公尺),前開二
者應以較高者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即1,927,310元。另原告請求
6772台斤甘藷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348元(計算式:
6772台斤×0.6×5.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基此,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1,949,658元(計算式:1,927,310元+22,348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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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