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79號
TNDV,109,補,379,2020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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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79號
原   告 張嘉佑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楊聖文律師
      許哲嘉律師
      孟士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薛雲子及被告李世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0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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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