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79號
原 告 張嘉佑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楊聖文律師
許哲嘉律師
孟士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薛雲子及被告李世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0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