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69號
TNDV,109,補,369,2020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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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69號
原   告 張昭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進山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0,000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6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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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