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58號
原 告 張宇彤
被 告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81,02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又原告另聲
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9年度救字第41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
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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