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58號
TNDV,109,補,358,2020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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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58號
原   告 張宇彤 
被   告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81,02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又原告另聲
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9年度救字第41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
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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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