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51號
TNDV,109,補,351,2020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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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51號
原   告 張秀英 
訴訟代理人 姚岑蓁 
被   告 李閏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8,093元(土地公
告現值847,793元+房屋課稅現值60,3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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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