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51號
原 告 張秀英
訴訟代理人 姚岑蓁
被 告 李閏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8,093元(土地公
告現值847,793元+房屋課稅現值60,3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