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47號
原 告 許登發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律師
劉芝光律師
被 告 盧勝源
盧勝陽
盧乙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20,000元【計算式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09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000
元/平方公尺×原告主張協議分得面積1,310平方公尺=2,620,00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9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