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46號
TNDV,109,補,346,2020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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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46號
原   告 友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胡雪

訴訟代理人 陳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茂發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442,31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155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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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茂發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