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46號
原 告 友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胡雪
訴訟代理人 陳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茂發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442,31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155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慈容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