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38號
TNDV,109,補,338,2020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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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38號
原   告 黃鳳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如雯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483,77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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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