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38號
原 告 黃鳳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如雯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483,77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慈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