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31號
原 告 林世卿
魏良珍
林珮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秀緞、馬任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3,39
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