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31號
TNDV,109,補,331,2020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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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31號
原   告 林世卿 
      魏良珍 
      林珮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秀緞、馬任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3,39
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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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