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26號
TNDV,109,補,326,2020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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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26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
複代理人  張于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金山、被告梁貿凱、被告梁力友、被告梁乃文
、被告梁瑞峯、被告王錦煌、被告郭展安、被告陳明毅間請求分
割共有物事件,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
,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
有明文。而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乃係坐落於臺南市○○區
○○段000 ○00000 地號土地,原告之應有部分權利範圍為4 分
之1 及1600分之132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549,441元【計算式:11,500元【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
】×118.17平方公尺【620地號土地面積】×1/4【原告應有部分
】+11,500元【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21.03平方公尺【
627-2地號土地面積】×132/1600【原告應有部分】=549,441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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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