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06號
TNDV,109,補,306,2020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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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06號
原   告 柯志輝
      賴佳慧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浩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詩玫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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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