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06號
原 告 柯志輝
賴佳慧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浩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詩玫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