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327號
TNDV,109,司聲,327,2020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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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327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相 對 人 上旺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徐蔡玉霞
相 對 人 徐金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百零九年度存字第二一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百零二年度甲類第六期登錄債券登錄面額新臺幣伍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著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其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為擔保 假扣押執行,前遵本院109年度司裁全字第139號民事假扣押 裁定,曾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6期登錄債券 面額計新臺幣500,000元為擔保金,經本院109年度存字第21 9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前 開提存物,並已出具同意書予聲請人,為此聲請發還本件擔 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相對人上旺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相對人徐蔡玉霞徐金寶之印鑑證 明及全體相對人各自出具之同意書正本為證,且經本院司法 事務官依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存字第219號提存卷宗查驗無 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蕭伊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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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旺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