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191號
TNDV,109,司聲,191,2020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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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劉家佑 
相 對 人 劉信誠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佰肆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8年度 訴字第1302號民事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 對人)負擔百分之七,餘由原告負擔,此經本院調閱前揭卷 宗查明屬實,聲請人預納之訴訟費用合計如附表所示,而相 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 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秦建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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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金額(新臺幣)│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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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行政費 │12,0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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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840元。 │
│(計算式:12,000元×7/100=840元) │
│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1,160元。 │
│(計算式:12,000元-840元=11,1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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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