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顏劉智惠
相 對 人 劉正義
相 對 人 劉秀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8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中理由欄中關於「相對人劉秀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相對人劉秀珒」。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