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9年度,844號
TNDV,109,司繼,844,2020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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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844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楊崇和 


相 對 人 
即 繼承 人 李OO 
      李OO 
      李OO 

      李OO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參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李OO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李包 敏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李O O(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臺南市○○ 區○○路00號)於民國108年9月25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 人李O O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李O O之繼承人即相對 人李OO李OO李OO李OO至今未向法院聲明拋棄 繼承權,或依法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本院命被繼承人李OO之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以釐清繼承之法律關係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1)直系血親 卑親屬、(2)父母、(3)兄弟姐妹、(4)祖父母。債權人得向 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 、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李O O於民國108年9月25日死亡 時,遺有配偶李OO及子女李OO李OO李OO(即相 對人等人),渠等未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權,亦未陳報遺產 清冊。伊係被繼承人李O O之債權人等事實,業據其提出 欠費催繳函(含電費單據)、被繼承人戶籍閱覽資料等影本為 證,應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聲 請命為繼承人之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書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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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