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89年度,1672號
TPDV,89,除,1672,200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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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六七二號
  聲 請 人 大台北噪音防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段一0六號三樓之七
  訴訟代理人 吳佩娟   住台北市○○路○段一0三巷一一九弄五四號十一樓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一八七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鄭純惠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林曹秀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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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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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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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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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台北噪音防治股份│台灣土地銀行仁愛分│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壹萬叁仟元   │CA0五七八二九│  │
│ │有限公司 張興  │行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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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台北噪音防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