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90號
TNDV,109,司拍,90,2020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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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90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非訟代理人 陳孟岭 
相 對 人 葉明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葉明昇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 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保證、透支 、信用卡契約、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貼現、買 入光票、進出口押匯、開發信用狀、承兌、墊款、委任保證 、特約商店契約、以債務人為買方或賣方之應收帳款契約, 分別以附表編號1土地設定新臺幣(下同)①90,000,000元 、以附表編號2至7土地及編號1至2建物設定②130,000,000 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民國136 年11月1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 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葉明昇於①107年11月12日②107年11月12日③108 年2月1日④107年11月22日⑤107年12月3日⑥107年12月7日 ⑦108年8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①36,000,000元②22,700,000 元③10,000,000元④35,000,000元⑤20,000,000元⑥15,000 ,000元⑦2,3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09年11月12日②109 年11月12日③109年2月1日④109年11月22日⑤109年12月3日 ⑥109年12月7日⑦109年8月27日止,約定按月付息,到期還 清借款本金及其他應付款項一併清償。如未按期償還本息時 ,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 108年12月9日起即未依約償還本息,尚欠本金共137,000,00 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 、其他約定事項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2份、借據及借款 展期約定書影本7份、貸款逾期通知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 影本2份、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5776號支付命令、保證書 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7件、建物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具狀陳稱:本件附表所示不動產 係分別各自擔保最高限額90,000,000元及130,000,000元之 債權,聲請人得優先受償之金額應以各該不動產登記謄本之 擔保債權總金額為限,如超逾各該不動產擔保之債權額部分 即屬一般債權,聲請人無優先受償權等語。惟抵押權人聲請 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屬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本件 聲請人就已依法登記之抵押權,既已提出形式外觀完備之借 據作為債權證明文件,且借據上約定之債務清償期業已屆至 ,其聲請即應予准許。至於抵押債權之受償順序,並非此程 序可得審究,相對人如對抵押債權之受償金額有所爭執,應 另循救濟途徑以資解決,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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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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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坐 落│面 積│ │
│編號├───┬────┬───┬──┼────┤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 │
├──┼───┼────┼───┼──┼────┼────┤
│001 │臺南市│東區 │裕東段│62 │331.03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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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臺南市│南區 │天后段│155 │75.99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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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臺南市│南區 │天后段│146 │104.03 │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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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臺南市│南區 │天后段│135 │62.20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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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臺南市│南區 │天后段│136 │69.69 │全部 │
├──┼───┼────┼───┼──┼────┼────┤
│006 │臺南市│南區 │天后段│137 │1200.19 │全部 │
├──┼───┼────┼───┼──┼────┼────┤
│007 │臺南市│南區 │天后段│142 │116.80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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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9年度司拍字第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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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騎│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建築│ │ │ │
│ │號│ │ │ │ │ │ │ │單│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樓│計│位│材料│台│位│ │
├──┼─┼──────┼────┼────┼─┼─┼─┼─┼─┼──┼─┼─┼──┤
│001 │64│臺南市南區金│臺南市南│2層樓房 │63│44│84│11│平│鋼骨│53│平│全部│
│ │ │華路一段365 │區天后段│鋼骨造 │5.│6.│.7│66│方│造 │.2│方│ │
│ │ │號 │135、136│ │06│75│7 │.5│公│ │1 │公│ │
│ │ │ │、137地 │ │ │ │ │8 │尺│ │ │尺│ │
│ │ │ │號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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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9年度司拍字第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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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建 物 面 積│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建築│ │ │ │
│ │號│ │ │ │ │ │ │單│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計│位│材料│台│位│ │
├──┼─┼──────┼────┼────┼─┼─┼─┼─┼──┼─┼─┼──┤
│002 │65│臺南市南區金│臺南市南│2層樓房 │98│98│19│平│加強│5.│平│全部│
│ │ │華路一段367 │區天后段│加強磚造│.7│.7│7.│方│磚造│29│方│ │
│ │ │號 │137地號 │ │3 │3 │46│公│ │ │公│ │
│ │ │ │ │ │ │ │ │尺│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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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